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机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需调整工程单价。合同工期为25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的电源发生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 天和1天;多用人工8个和10个工日;工作A租赁的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560元,工作B的自有机械每天折旧费280元。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6m3该工作全费用单价为87元/m3,作业时间增加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的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m3,该工作原全费用单价为65元/m3,经协商调整全费用单价为58元/m3。 事件4: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00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简述其理由。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总工期补偿多少天?
1.事件1:由于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而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 3/5天=1天,不影响工期,所以只能提费用补偿,不可以提工期补偿。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 2.事件1:工期补偿1天。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4:工期补偿0天。 总工期补偿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