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A.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B.董事长 C.董事会秘书 D.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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