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某项承包工程年度承包合同总值为3268600 元,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为64%,工期一年。合同规定,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额度为20%。施工企业自年初开始施工后,至当年8 月份累计完成工程价值2620000 元。至当年年末,工程顺利完工,结算完毕。 2.问题:(1)本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2)当完成工程价值为多少时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3)8 月份应扣预付款金额为多少?(4)在工程结算与决算中,对工程预付款有哪些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3268600×20% = 653720 元。(2)起扣点价值为:3268600-653720/64% = 2247162.5 元。(3)8 月份应扣预付款金额为:(2620000-2247162.5)×64% = 238616 元。(4)按照现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在月中或旬末预收上半月或本旬工程款。采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或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按月预收当月工程款。施工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填制“工程价款预收账单”,分送发包单位并经银行办理预收款手续。施工企业在月中、旬末或按月预收的工程价款,应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或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列出应扣除的预收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