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背景资料】</P>
<P>某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增加的赶工费见下表,其中H、L分别为施工临时道路的路面工程。
</P>
<P>【问题】</P>
<P>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故请工程师帮助拟定一个合理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请问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最少?说明步骤和理由。</P>
<P>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600m的道路延长至900m,请问该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周(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P>
<P>3.在第13天,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现场工程师、业主,由于工作需要,现任项目经理需在第18天工作施工完后离任,到新的岗位,并书面提交给新的项目经理相关情况。施工单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P>
<P>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P>
<P>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P>
【答案要点】
1.应分别将分部工程G和M各压缩1周。步骤:(1)确定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2)按要求工期计算应缩短的时间;(3)选择应缩短持续时间的关键工作(从需增加的费用最少的关键工作开始);(4)将所选定的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至最短,并重新确定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
2.H工作从8周延长到12周,L工作从2周延长到3周,工作的延长没有超过总时差,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工期不会产生影响。
3.施工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施工单位赶工合理。因为此时只需压缩J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J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