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与发包人签订某引调水工程引水渠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工期465 天,2015 年10 月1 日开工;(2)签约合同价为5800 万元;(3)履约保证金兼具工程质量保证金功能,施工进度付款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4)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 开工前分两次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按R=A(C-F1S)/(F2-F1)S 计算,其中F1=20%;F2=90%。 合同签订后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四:截至2016 年10 月,承包人累计完成合同金额4820 万元.2016 年11 月份承包人填写并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合同金额442 万元。 问题:计算2016 年11 月份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承包人实得金额(单位:万元)。
57.14 万元;384.86 万元。 预付款:5800×10%=580 万元; 截至10 月份预付款扣回:R=580×(4820-20%×5800)/[(90%-20%)×5800]=522.86 万元; 截至11 月份合同累计完成金额为4820+442>5800×90%, 所以11 月份扣除预付款:580-522.86=57.14 万元。 承包人实得金额:442-57.14=384.8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