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的基建项目第一标段主厂房建安部分属于工程核心内容,技术难度大,而且工期紧迫。招标人以预先与咨询单位研究确定的施工方案为标底、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了招标文件,经过对部分单位及其在建工程考察后,邀请A、B、C三家国有一级企业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3月5日发出邀请函,并说明3月10~11日9~17时在招标人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为规定投标截止时间。A、B、C三施工单位接受邀请并领取招标文件后,于3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4月5日三施工单位均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始(拆封)并宣布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A,故评标委员会确定B施工单位为中标人,招标人于4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B施工单位于4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5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方式有哪几种?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邀请三个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3.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4.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单位只要经过批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函;要约是招标人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并提供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特别是完成类似工程的情况;资源情况,如财务状况、完税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4.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是: (1)现场踏勘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交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2)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太迟。按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为3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