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lO月10日向A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10月21日前复到。16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B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商的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正在上涨。我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调整后的价格直接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的有效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就此,双方产生争议。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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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lO月10日向A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10月21日前复到。16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B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商的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正在上涨。我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调整后的价格直接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的有效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就此,双方产生争议。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在本案中,我方是向A商作出的发盘,只有A商作出的接受才有效,B商并非我方的发盘特定人,其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实际上只是相当于一个发盘,B商是发盘人·我方成为其特定人,因此,该交易的主动权此时掌握在我方手中,有权拒绝B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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