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在“失物招领中心”存满( )后,自发布招领信息之日起( )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A.5个月;6个月 B.6个月;6个月 C.7个月;6个月 D.8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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