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对本单位驾驶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对本单位驾驶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