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