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