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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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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