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某公司对新加坡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6月份装船,不允许分批装运。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6月12日在大连港将1000公吨大豆装“华兴”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新港装了1000公吨大豆于同一轮船,6月18日取得有关提单。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问: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标明的发货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货地点不同。”在本案中,虽然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案中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