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
短编动车组可重联运行,原则上应采用控制车与控制车的连挂方式,确需采用动力车与控制车的连挂方式时,应确认动车组技术条件,不允许采用动力车与动力车的连挂方式。重联操作必须在重联端进行。长编动车组不得重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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