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动车组应采用固定编组方式,按新造出厂编组成组使用、成组检备,确有特殊情况未按新造出厂编组成组使用时,须经总公司机辆部批准,配属铁路局集团公司应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动力车、控制车、拖车走行公里基本一致,确保成组实施D1-D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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