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区某韵达快递公司一女分拣员王某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哑巴的丈夫柴某,并要丈夫教训李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李某,自己又不好出面,王某又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柴某某一同前往,由王某指认李某,柴某某做帮手。次日晚,柴某及其妹柴某某拦下晚归的李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伤势为轻微伤。B区公安分局在组织调解时,王某委托其哥哥王某某参加调解。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受害人李某以B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张某某与王某系亲戚为由,要求张某某回避。
问题:对柴某应如何处罚,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为什么?
应以殴打他人进行处罚,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