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决定返聘已退休的业务骨干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规避纳税,直接以工资单(自制凭证)形式列支劳务报酬,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未计入缴费基数。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如果不正确应如何操作?
是否列入缴费基数首先要判断是否为职工,即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合同-却不属于联工,与用人单位之问应当是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交易关系,因此若企业财务规范,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不列入工资科目,应以发票入费用账,也就不构成缴费基数。
在该案例中,公司为规避纳税,直接以资急领框增。这种情形,首先要求调整账.务,若未调整的,则按各省相关规定纳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