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位于某省辖市A区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在B区为项目a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收入1665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A区为项目b提供工程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03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6万元。3.在外省C市准备为项目C提供工程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收到甲公司工程预收款103万元。
要求:1.请计算该公司在B区增值税应预缴税额。2.请计算该公司在C市增值税应预缴税额。3.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假设当月无其他业务发生,上期留抵税额为零,取得专票均已认证相符,相关备案已办理)
1.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 1665 - 555 )÷ ( 1 +10% ) ×2% = 20.18万元。2.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103÷ ( 1+3% ) ×3% =3万元。3.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1020 - 206 ) ÷(1+3 % ) ×3% =24万元。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1665 ÷ ( 1 +10% ) ×10% -555 ÷( 1 +10% ) x 10% = 151.36-50.45 =100.91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 100.91 + 24 = 124.91万元。
这里是计算当月应纳税额,而不是计算当月应补税额,所以不需要减已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