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缴量10000公吨,6-10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2000公吨”。买方在6-8月份每月装2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9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lO月2日才装船运出,第五批货物2000公吨于lo月10日出运。当受益人凭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第四、第五批货款时,全部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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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A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缴量10000公吨,6-10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2000公吨”。买方在6-8月份每月装2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9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lO月2日才装船运出,第五批货物2000公吨于lo月10日出运。当受益人凭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第四、第五批货款时,全部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1)能;(2) 因为《UCP600》 明确规定“如信用证剧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取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四批货物没有按照信用证期定发运。所以从此期开始信用证失效;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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