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企业于5月8日用电传向德国商人发盘销售商品,限5月15日复到。5月9日收到德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支付方式改为托收。”我方尚泰对此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德商于5月11日又发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5月8 E1发盘,请电告合同号码。我方未予置理,而是将货物卖给了一法国商人。随后,德国商人就我方的做法提出抗议,要追究我方责任。 试问德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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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企业于5月8日用电传向德国商人发盘销售商品,限5月15日复到。5月9日收到德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支付方式改为托收。”我方尚泰对此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德商于5月11日又发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5月8 E1发盘,请电告合同号码。我方未予置理,而是将货物卖给了一法国商人。随后,德国商人就我方的做法提出抗议,要追究我方责任。 试问德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德商的要求不台理。德商5月9日的复电改变了我方发盘中的支付方式, 已构成还盘,我方5月8日的发盘经德育5月9日的还盘而告失效。且我 方对德商9日的还盘未作容复,没有表示接受,合同关系不成立。德育5 月11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不能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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