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