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公安机关、民警和辅警存在哪些错误行为或观点?
2、(1)孙某拒绝驾驶警车的观点错误。《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1.5分)(2)强制传唤未报批准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3)民警赵某一人询问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4)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5)询问期间未保证丁某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6)未出具受案回执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7)拒绝回避申请错误。《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辅警在旅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8)辅警李某拒绝使用手铐错误。《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9)办理案件超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未见延长、鉴定、调解等情况,办案超期1日。
案例八: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