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开证行的做法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一经开立,即脱离了基础合同,而成为开证行和受益人间的一项独立契约,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尤其是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此时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开证行的做法没有道理。出口公司应当按正常程序进行,在交单期限内将符合要求的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议付。如果银行仍拒绝付款,可按相关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