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 )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A.当年12月31日 B.次年1月1日 C.次年6月1日 D.次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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