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李某和吴某,均为党员,分别是某公司调控中心专责、计划发展部专责。一天晚上两人参加朋友聚会出来。李某因酒后驾驶,路上被公安人员当场查 获。经司法鉴定属于醉酒驾驶。随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吴某驾车回家途中也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
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警依据《道路交道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 1500 元,记 12 分,并暂扣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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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李某和吴某,均为党员,分别是某公司调控中心专责、计划发展部专责。一天晚上两人参加朋友聚会出来。李某因酒后驾驶,路上被公安人员当场查 获。经司法鉴定属于醉酒驾驶。随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吴某驾车回家途中也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
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警依据《道路交道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 1500 元,记 12 分,并暂扣驾驶证
6 个月的处罚。
请问以上两人问题,在党风党纪上该做何分析处理? 在四种形态中应纳入哪一类?


1 )两人行为的情节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2 )李某醉酒驾驶,构成了《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经司法鉴定和法院判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 刑四个月。《党纪处分条例》第 33 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 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李某被判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处
理;
3 )吴某酒后驾驶,虽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但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也给予了处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29 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 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 处分”的规定,吴某违反了国家法律,其行为与一名党员的 身份不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处分,但不一定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一般纳入第二种形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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