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家。 "
A.2,1 B.1,2 C.2,3 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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