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A.15 B.30 C.45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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