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的三个要素的排列顺序是:
A.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B.年份--发文机关代字--发文顺序号 C.年份--发文顺序号--发文机关代字 D.发文顺序号--发文机关代字--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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