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A.0.5 B.0.8 C.1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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