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甲银行见房地产行业利润丰富,为获取高额收益,遂斥资5000万元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2005年8月,我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全国电网超负荷运行,甲银行即从某信用社拆入资金3亿元,用于给丁电网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坑口电厂建设。后查明,丁电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甲银行行长的弟弟,3亿元贷款为信用贷款。请结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甲银行在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违法之处有:(1)该银行投资房地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4分(2)该银行将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违反法律规定。4分(3)该银行向丁电网公司发放信用贷款违反法律规定。4分
法条依据:《商业银行法》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