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抵免的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占投资额的比例为:
A.30% B.15% C.25%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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