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A.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B.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C.免征增值税 D.征收率不变,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