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提出的备选名称数为
A.1至5个 B.3至8个 C.5至10个 D.7至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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