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砟轨道未被平衡欠超高和过超高、实设最大超高是如何规定的?【出自《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1.1条】
1)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mm,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含)~110mm的欠超高可暂时保留,但应逐步改造;
2)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线路的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70mm。
3)有砟轨道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mm。
4)特殊条件下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