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中共党员,某供电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此后交往中,谢某见吴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旧,便提出为吴某换一部手机。次日,谢某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送至吴某家中,吴某收下后未付款也未登记交公。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请简述理由?
答:1.吴某的行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20分) 2.谢某向吴某赠送手机时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无证据证实吴某利用职权为谢某谋取利益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吴某受贿;(40分) 3.吴某作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收受用电客户谢某所送的礼品,其行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且吴某收下手机后未付款也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构成要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