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共党员,2018年10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试分析: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1.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0分) 2.酒后驾车行为具有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人数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