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客户,批准容量为1200千伏安,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安,电压互感器变比为10千伏/100伏,在4月1日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该客户未向供电部门报告,擅自购买150/5安的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互感器铭牌取下来钉到新买的电流互感器上,在5月31日,被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分析该客户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哪些规定?
答:(1)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电表再次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故更换电流互感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2)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款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使用电费”,故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使用电费。 (3)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为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