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哪些规定办理?
答: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哪些规定办理?
答: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