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电力公司营销稽查人员在抽查城区客户计量改造质量,发现城区供电公司装表接电人员李某利用自己拥有计量专用表箱钥匙之便,打开表箱门,将网吧三相电表二次回路中的电流线退出,并加封,帮助老板(系李某的朋友)实施了窃电行为。经公安局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用户窃电计电费31970元(已经全部收回)。在整个过程中,其中装表接电人员李某虽未收取老板的任何现金和礼品等财物,但在该网吧存在上网、消费不出钱的事实。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分析该事件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