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开的家具厂地处偏远,向供电营业厅申请供电,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因目前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该地区暂时无法供电,于是王阳找了附近有自备电厂的赵康私下达成共识,王阳此后从赵康的自备电厂接电使用,并把电费付给赵康。请问此做法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哪条规定?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对此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王阳和赵康的行为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