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懈怠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此被称为
A.代为追索权 B.代位继承权 C.债权人代位权 D.民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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