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
A.记过 B.记大过 C.从重处分 D.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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