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是否需要告知违法行为人具体种类和幅度?违法行为人申辩后,公安机关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是否应当重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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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是否需要告知违法行为人具体种类和幅度?违法行为人申辩后,公安机关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是否应当重新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申辩后,公安机关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应当重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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