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 ),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60日 B.90日 C.180日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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