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明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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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明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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