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县有管辖权,请以A县烟草专卖局名义对王某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
A县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处[2010]第(*)号
王某,男,A县王家村人。
2010年11月25日20时,A县专卖稽查大队在B县的某路段,依法对司机陈某的白色面包车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王某经营的烟叶“B2F”39.3公斤、“B3F”1275.1公斤、“B4F”168.3公斤,合计:1482.7公斤,涉案标值8024.45元。
经询问:当事人王某因听说B县烟叶收购价格高,便从A县王家村临近村庄收购了一些烟叶并以运费200元租用同村司机陈某的白色面包车,欲运到B县某烟站销售。
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烟叶;
二、有烟站评定等级、过秤重量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三、运输烟叶的白色面包车;
四、《检查(勘验)笔录》;
五、当事人王某、司机陈某及向王某出售烟叶烟农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王某处罚如下:
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1482.7公斤和违法所得。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交至**银行A县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某市烟草专卖局(A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