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2016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除不动产、无形资产之外的抵债资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
A.(处置价-入账价)/ (1+5%)*5% B.处置价/(1+6%)*6% C.处置价/(1+9%)*9% D.处置价/(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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