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
A.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B.1918年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 C.1953年中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D.1898年《日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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