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纺织加工,其股东为6位境内个人。2020年A公司向B银行申请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拟在越南新设C公司经营纺织加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B银行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了境外直投登记业务。
2020年1月11日、19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办理2笔境外投资资本金汇出业务,合计人民币6985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0年9月,A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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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纺织加工,其股东为6位境内个人。2020年A公司向B银行申请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拟在越南新设C公司经营纺织加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B银行审核材料后为其办理了境外直投登记业务。
2020年1月11日、19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办理2笔境外投资资本金汇出业务,合计人民币6985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0年9月,A公司在B银行仅发生了上述2笔对外投资项下资本金汇出业务,在B银行无授信额度、无其他国际或国内业务。根据事后核查结果发现,2笔境外投资款项分别来自于6位境内个人股东在N银行及P银行的个人账户。B银行对A公司后续资金的使用计划,资金最终流向等情况均无深入了解与监控。
问:本案例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做法?

(1)本案例涉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银行在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应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本案例中,B银行未对A公司的境外投资业务真实性及资金来源、资金最终用途未能深入了解。
2)本案例涉及母小子大业务。本案例中母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境外子公司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境内外注册资本差异较大。按照展业规范,银行对母小子大业务应从严实施尽职审查,加强资金汇出等环节的持续监控。
3)本案例涉及境外直投资金来源不合理。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本案例中境内A公司成立短时间内即向境外投资,且为个人账户出资,涉嫌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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