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
2)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包括: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含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时间);境内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报表;境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报表;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